企业借注销逃避欠薪,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江苏经济报 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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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某酒店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日,唐某于2022年7月入职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鼎某酒店公司成立于2024年7月19日,该公司成立后,唐某被悦某酒店公司安排在该公司工作,但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工作时间直至2024年12月31日。后悦某酒店公司、鼎某酒店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6日、2025年5月13日经法定代表人与全体股东申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经审查,两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股东人员配置及营业地点方面存在高度重合,属于关联公司。因悦某酒店公司注销前未及时支付唐某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025年8月唐某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悦某酒店公司与鼎某酒店公司注销前股东王某、韩某、李某、张某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义务。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悦某酒店公司与鼎某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场所高度重合,构成关联公司。唐某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在两公司流转用工,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两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两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存续期间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王某、韩某、李某、张某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 1.6 万余元。王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穿透追责、遏制关联企业恶意注销逃薪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例。第一,依法认定关联混同,破解“注销逃债”难题。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频繁更换经营主体、恶意注销公司等方式逃避用工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法院准确认定悦某酒店公司与鼎某酒店公司股东人员高度重合、经营场所一致、业务范围相同,属于关联公司,存在用工混同,依法判决两公司股东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有效堵住了企业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欠薪的漏洞。

第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防止企业规避经济补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唐某的工作年限跨越悦某酒店公司与鼎某酒店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法院依法将其合并计算,防止企业通过关联公司轮换用工的方式稀释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权益,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经济报 冯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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